致::金百利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接受金百利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(曾用名“金百利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”,,以下简称“贵司”或“发 行人”)委托,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治理法子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8〕第 1 号)(以下简称“《治理法子》”)、、、 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会议 规程》”)等司法、、、律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金百利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单据召募注明书》(以下简称“《召募注明书》”)的有关划定,,
凭据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》及刊行文件中有关条 款划定,,金百利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刊行人”)作为刊行人的 “金百利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单据”2024 年度第二次持有人会议 已召开,,现凭据“金百利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单据 2024 年度第二 次持有人会议”召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北京银行”)发出的持有人会议 决定情况布告如下::
凭据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规程》及刊行文件中有关条款划定,,拟召开金百利桑德环境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单据 2024 年度第二次持有人会 议,,现将持有人会议有关信息布告如下::
一、、、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金百利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前期部门涉诉案件已获得判决结 果或达成和解,,因有部门待执行款子未能如期支付,,导致公司因有关纠纷被有关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。!
金百利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金百利环境”)持股 5%以上股东 桑德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桑德集团”)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湖北监管 局(以下简称“湖北证监局”)出具的《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》([2024]28 号)(以下简称“《警示函》”)。!O纸泄厍榭霾几嫒缦拢:
重要提醒:: 1、、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了桑德集团可能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的《关于股东部门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布告》。!R蚯恐票湎值谋匾,,桑德集团持有的公司 股份存在可能因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,,涉及质押股份共 512 万股。!=刂鼓壳,,前述股份 已全数减持。!I5录庞邢薰颈敬伪欢醭植换岫怨揪苯佑跋,,也未涉及公司 控股股东及现实节制人调换。!